总则
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的加臭。
1.0.3 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加臭装置的选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积极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1.0.4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气味要强烈、独特、有刺激性,还应该持久且不易被其他气味所掩盖;
2、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对人体无害;
3、不腐蚀管线及设备。沸点不高且易于挥发,在运行条件下有足够的蒸气压;
4、其蒸汽不溶于水和凝析液,不与燃气组分发生反应,不易被土壤吸收。价廉而不稀缺;
5、经常使用的加臭剂是四氢噻吩(THT)、乙硫醇(C2H5SH)、三丁基硫醇(TBM)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