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
加臭剂应具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加臭剂的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百分之20时应能察觉。
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 应能察觉;对于含有CO的燃气,空气中CO含量达到百分之0.02(体积分数)时, 应能察觉。
加臭量的检测
应定期对城镇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近用户端。
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检测值符合本规程第3.1.4条的规定。
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检测仪器可采用气相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
对气源进气口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从多个地点进行加臭。
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加臭装置宜设置在气源厂、门站等处。
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50℃,通风应良好,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在特殊环境工作的加臭装置,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工作。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2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3加臭精度应在±百分之5之间;
4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百分之17Cr和百分之9Ni的不锈钢材料制造;5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6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
加臭剂注入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分分析仪、调压器、流量计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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