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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加臭机加臭装置密封件

发布日期:2019-09-16 14:00 来源:http://www.syberq.com 点击:

燃气加臭机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培训;

2.在更换加臭剂前至少48h,燃气供应单位应以公告等形式将更换时间和区域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应将更换后的加臭剂气味特点告知用户。

3.更换加臭剂前,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

4.更换加臭剂前,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件必须更换,并应能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

5.在更换加臭剂阶段,新旧两种加臭剂不得发生反应、不得互相抵消臭味。

6.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

一般规定

1.对气源进气口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从多个地点进行加臭。

2.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加臭装霉宜设置在气源厂、门站等处。

3.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50℃,通风应良好,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在特殊环境工作的加臭装置,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工作。

4.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 加臭精度应在±5%之间; 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17%Cr和9%Ni的不锈钢材料制造;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 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

5.加臭剂注入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分分析仪、调压器、流量计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

6.加臭装置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中“二级负荷”的要求。

7.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的要求。防爆标志应明显。

8.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

9.加臭剂储罐及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备进场时提交相关资料。

10.防爆现场应设置加臭装置的紧急停机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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